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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条件及要求

2014-07-30 09:04:25

一、起诉的条件

(一)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
)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等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自诉人应提交的材料

l、刑事自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自诉状应记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联系电话;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身份证明。应当出示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对被告人提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人应当提交伤情法医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