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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凤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016-02-11 23:51:08

关键词

刑事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裁判要点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传播少量邪教类宣传品  查获持有大量邪教类宣传品并达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  犯罪既遂  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基本案情

20141126中午,被告人吴凤兰与其侄女邢丽琼(另处)从家中出发步行到长寿村委会,沿途向群众散发疑似“法轮功”宣传光碟10张。经人报警后被栋川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吴风兰及邢丽琼携带的包内查获疑似“法轮功”DVD光碟10张、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21张,不干胶卡片28张。随后,民警从吴凤兰家中搜查到疑似“法轮功”宣传光碟176张、书籍18本、小册子393册、宣传单622张、宣传条幅、画册、年历105本(张)、宣传卡片、挂件636张(个)、宣传手抄材料39本(张)、反宣人民币504张、录音磁带33盒、反宣电子设备7个。经鉴定,上述印有宣传标语的人民币、宣传单、条幅、画册、年历、卡片、挂件、手抄材料1955份;书籍、小册子411本;DVD光碟196;录音磁带33盒以及反宣电子设备MP3MP4播放器内所载文件、图片、音视频资料等内容均为 “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裁判理由

姚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凤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宣传“法轮功”邪教思想为目的,故意散发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煽动物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被告人吴凤兰只散发传播了部分邪教宣传煽动物品,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可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姚安县人民法院以(2015)姚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吴凤兰犯织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吴凤兰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