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凤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016-02-11 23:51:08
关键词
刑事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裁判要点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传播少量邪教类宣传品 查获持有大量邪教类宣传品并达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 犯罪既遂 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姚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凤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宣传“法轮功”邪教思想为目的,故意散发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煽动物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被告人吴凤兰只散发传播了部分邪教宣传煽动物品,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可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姚安县人民法院以(2015)姚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吴凤兰犯织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吴凤兰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