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蕊蕊信用卡诈骗案
2016-02-12 00:08:54
关键词:
刑事 信用卡 诈骗
裁判要点:
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基本案情
案发后,被告人商蕊蕊退缴了全部赃款,且赃款已发还受害人王魏勇。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商蕊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蕊蕊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商蕊蕊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姚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姚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商蕊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商蕊蕊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